权限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事项名称 |
权限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
法定期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单位 |
东安县地税局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办理地点 |
东安大道 |
交通方式 |
乘10路公交车至天成学校下 |
咨询电话 |
0746-8840009 |
监督投诉电话 |
东安县地方税务局监审室(电话:0746-884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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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88年第17号令)、《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 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第217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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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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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 县局税政法规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减免税10万元以下的,由县局审批;.减免税10万元以上的,由上级局审批。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县局税政法规科工作人员应予受理。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局税政法规科工作人员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县局税政法规科受理后,将减免税申请资料交本科室承办人员进行初审,对符合政策的减免税,在申请(审批)表上提出具体意见,对不符合标准或审核不合格的,签署具体意见后退回原上报单位; (三)时限:4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局税政法规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县局税政法规科领导根据承办人员的初审意见,召集县局税政法规科集体讨论,通过后签署意见,呈报省局分管领导审批。 (三)时限:6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政策的,且在本权限内,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批准意见;对符合政策的,且不在本权限内,报上级审批;对不符合标准或审核不合格的签署不同意减免意见,并将所有减免税资料退回县局税政法规科;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县局税政法规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及时告知并下达《减免税审批通知书》。 (三)时限:3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