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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县属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备案
  • 2021-02-02 00:00
  • 来源: 县档案局
  •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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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县属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备案

  事项名称

  销毁县属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备案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东安县档案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东安县行政中心一楼

  交通方式

  乘3路、7路公交车至县政府下

  咨询电话

  0746-4212645

  监督投诉电话

  0746-4212645

  实施依据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实施条件

  1.对象为法人; 2.提交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送审表、档案鉴定工作报告、档案销毁清册、档案全宗介绍等材料信息完备。

  实施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档案局办公室(受理电话:0746-421264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3、档案局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单位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档案局办公室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股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3个工作日

  B、现场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档案局业务股现场审查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现场进行抽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C、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档案局业务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材料退回业务股,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对不予非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非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档案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三)时限:即时(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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