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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 2015-01-18 00:00
  • 来源: 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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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3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东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办理地点   东安县白牙市镇舜皇大道县政务中心窗口
交通方式   到东安县白牙市镇乘1、2、5路公交车到舜皇大道金源大厦下。   咨询电话   0746-4241515
监督投诉电话   东安县安监局纪检监察室 0746-4241515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第16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之第16――21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第5条。
实施条件   1、主要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应熟悉烟花爆竹安全基本知识和保管燃放常识,并经考核合格。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围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周围1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严禁在集贸市场及其周边地带布设零售点。   4、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零售场所内严禁使用燃气灶、煤炉等明火设备及床铺等生活设施,禁止前店后储。   6、上一年度无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等行为。   7、法律法规以及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施程序   (一)受理承办人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审查与决定1、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报分管领导审定。2、进行现场审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必要时出具现场审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3、承办人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股长审核,股长审核后,提出许可意见,呈报分管领导。4、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审议决定后,由局长签署决定意见。股长、分管领导或局长无法审批的,可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三)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上报或不予上报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   (四)发证县安监局在受理办结后,将许可证交县政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企业领取许可证并做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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