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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油漆、农药、甲醇)经营许可证核发
  • 2021-02-06 00:00
  • 来源: 县安监局
  •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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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油漆、农药、甲醇)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东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办理地点

  东安县白牙市镇舜皇大道县政务中心窗口

  交通方式

  到东安县白牙市镇乘1、2、5路公交车到舜皇大道金源大厦下。

  咨询电话

  0746-4241515

  监督投诉电话

  东安县安监局纪检监察室  0746-4241515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第3条。

  实施条件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备案申请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3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实施程序

  (一)受理   承办人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审查与决定    1、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报分管领导审定。  2、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许可项目,分管领导审核后,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必要时出具现场审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3、承办人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股长审核,股长审核后,提出许可意见,呈报分管领导。  4、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审议决定后,由局长签署决定意见。股长、分管领导或局长无法审批的,可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三)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上报或不予上报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

  (四)发证 县安监局在受理办结后,将许可证交县政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企业领取许可证并做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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