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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发布时间: 2025-05-09 11:33
  • 来源: 东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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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条件

(一)有稳定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当地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有完善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和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 (六)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 (七)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有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标准要求的燃气生产、净化、储存、输配、充装设施和场站,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环境保护等设施,抢险、抢修应急装备器材

二、申报材料: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及相关电子文档;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技术职务(职称)证书、培训资料、任职文件;3、运行维护、抢险抢修及特种作业人员等专业技术和操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务(职称)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及养老保险证明;4、主要燃气场站和设施依照所在地燃气发展规划建设的证明文件;5、燃气气源供应合同或协议;6、企业章程、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案、产品和服务标准,经营服务场所证明;7、燃气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管理制度,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预案,主要生产岗位操作规程,燃气工程建设管理、气源质量检测制度,客户服务手册等;8、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9、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完整的燃气设施档案清单。

三、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申请流程: 

受理 1 工作日 唐永辉 县城管局窗口受理,初审查验申请人材料及是否具备申请人资格
初审 2 工作日 唐洪峰 燃气办审查
审核 1 工作日 蒋晓富 不符合条件的提出原因和理由,符合条件的提出复审意见
审批 1 工作日 刘湘 局领导审批
办结 1 工作日 唐永辉 燃气经营许可证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材料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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