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二、申报材料: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及相关电子文档;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技术职务(职称)证书、培训资料、任职文件;3、运行维护、抢险抢修及特种作业人员等专业技术和操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技术职务(职称)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及养老保险证明;4、主要燃气场站和设施依照所在地燃气发展规划建设的证明文件;5、燃气气源供应合同或协议;6、企业章程、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案、产品和服务标准,经营服务场所证明;7、燃气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管理制度,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预案,主要生产岗位操作规程,燃气工程建设管理、气源质量检测制度,客户服务手册等;8、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9、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完整的燃气设施档案清单。
三、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申请流程:
受理
1
工作日
唐永辉
县城管局窗口受理,初审查验申请人材料及是否具备申请人资格
初审
2
工作日
唐洪峰
燃气办审查
审核
1
工作日
蒋晓富
不符合条件的提出原因和理由,符合条件的提出复审意见
审批
1
工作日
刘湘
局领导审批
办结
1
工作日
唐永辉
燃气经营许可证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材料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