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1、申请单位或个人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2、有建设工程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等资料。 3、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城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且在申请表等材料上签名或盖章。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当事人是单位的,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项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要明确代理权限);
3.因特殊情况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应提供:必须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证明材料,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地点、面积及平面图,期满恢复原状的措施方案。
4.因工程建设需要申请挖掘城市道路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申请挖掘城市道路地点、面积及平面图,期满恢复原状的措施方案。
三、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四、申请流程:受理1工作日邹丽霞 县城管局窗口受理,初审查验申请人材料及是否具备申请人资格
初审2个工作日唐彦波 市政管理股审查
审核1工作日蒋晓富 不符合条件的提出原因和理由,符合条件的提出复审意见
审批1个工作日唐永辉 行政审批
办结1个工作日唐永辉准予许可并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材料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