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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 2016-10-31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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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东安县环境保护局

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

权限内排污许可证(大气、水、噪声)核发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四、办证类别:承诺办理件

五、申请条件:

1、对排放污染物不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放浓度达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

2、对排放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或者排放浓度超标的,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一年内必须达到规定的浓度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六、申请材料:

1、《湖南省排污许可证申请书》

2、经审核的《湖南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和《湖南省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登记表》

3、新建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表)及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报告。

4、最近四个季度环境监测报告。

七、办理程序:

受理 初审 复审 审批 办结

八、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不收费

十、联系方式:

窗口电话:0746-421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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