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就第三方机构进入我县开展结算评审业务登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愿意承接东安县行政区域内财政投资项目结算评审业务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均需按本公告要求完成登记备案,未登记备案的机构不得承接我县相关结算评审业务。
二、登记条件
申请登记的第三方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特定条件,确保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一)基本条件
1. 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失信行为;
3. 具有履行结算评审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50号令)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有关规定。
(二)特定条件
1. 办公场所:在永州市内拥有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需提供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协议);
2. 专业人员:在永州市内配备不少于10名行业注册造价师,所有专业人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注册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确保人员稳定且具备相应评审能力;
3. 经营范围:营业执照明确包含工程造价咨询、结算评审相关业务,能独立出具合法、规范的结算评审报告。
(三)负面清单
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未届满)的,不得申请登记;
三、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的第三方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加盖机构公章,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留存原件备查):
1. 结算评审机构登记申请表(可到县财政局领取或在县政府网站下载);
2. 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件)复印件;
3. 永州市内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4. 注册造价师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注册证书、劳动合同、近6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
5. 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
6. 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失信行为的书面承诺(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7.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8. 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如资质等级证明、过往结算评审业绩证明等,可自愿提交)。
四、登记流程
1. 公告查阅:各第三方机构可通过东安县人民政府网站查阅本公告,明确登记要求及相关事宜;
2. 材料提交:符合条件的机构,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将完整的登记材料装订成册,提交至东安县财政局408室;
3. 材料审核:县财政局将组织专人对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实地核查办公场所、专业人员配备情况;
4. 登记备案:审核合格的机构,纳入东安县结算评审第三方机构名册,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后,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审核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材料,逾期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合格的,不予登记;
5. 动态管理:登记备案后,县财政局将对机构开展动态核查,若发现提供虚假信息、不符合登记条件或存在违规评审行为的,取消其登记资格,并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
五、登记期限
本次登记申请受理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3月15日前,逾期不再受理本次登记申请。
六、其他事项
1. 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所有提交的材料不予退还,机构须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若存在虚假申报,一经查实,取消登记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2. 登记备案后,机构可承接东安县建设单位委托的结算评审业务,评审费用以市财政局永财办〔2024〕10号文件规定的取费标准为基础,按80%设定上限,鼓励建设单位与第三方机构进一步议价,降低财政资金支出成本;
3. 第三方机构开展结算评审业务时,需严格遵循国家、省、市、县相关法律法规及计价标准,规范评审流程,确保评审报告真实、准确、合规,接受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的常态化监督检查;
4. 本公告由东安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联系方式
登记受理地址:东安县财政局408室(或指定窗口)
联系电话:13298675774
联系人:唐雅
附件:
结算评审机构登记申请表
东安县财政局
2026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