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发掘我县历史文化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东安县档案馆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各类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1.历代反映东安各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发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书、手稿、信函、日记、契约、图书、报刊、谱书、票据、证件、照片、印章、牌匾、音像、实物等。
2.历代编印记述东安历史面貌的各类史、志、鉴及反映东安情况的小说、散文、诗歌、戏曲及重要书画作品等。
3.革命历史时期产生的革命历史档案、红色档案,包括文书、电报、手稿、书信、实物等;老红军、老战士等革命人士在东安开展革命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照片、证书、实物等,以及撰写的反映东安革命斗争的传记、回忆录等。
4.担任副省(军)级以上领导干部来东安从事公务活动形成的文字材料、手稿、照片、音像、实物等。
5.东安籍或在东安工作过的享有较高声望的教授、专家及其他著名人士,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英模人物,担任副省(军)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手稿、论著、证书、照片、音像、实物等。
6.东安县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行各业荣获全国荣誉称号,省部级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和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证书、奖状、奖杯、文字材料、声像资料等。
7.反映东安县域内民风民俗、社会变迁、名胜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字、照片、音像、实物等。
8.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典型案例的档案资料。
9.其他具有地方特色的档案资料。
二、征集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长期征集。
三、征集方式
1.无偿捐赠。存有上述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县档案馆捐赠原件或复制件。捐赠原件的,经专家鉴定后,由县档案馆永久保存;捐赠复制件的,复制件由县档案馆长期保存,县档案馆可提供复印、扫描、拍照等服务。凡捐赠档案资料者,县档案馆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以资纪念。
2.寄存保管。对暂不愿意捐赠档案资料,个人保存确有困难的,经所有者同意,县档案馆可与其签订寄存协议代为保管。
四、征集要求
1.征集的档案资料需真实合法、权属清晰,附简要文字说明(时间、地点、人物、背景等)。
2.有捐赠寄存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可直接至县档案馆办理有关事项,也可采取信函、电话等方式与我馆联系。
五、权益说明
1.向县档案馆捐赠、寄存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
2.捐赠的档案资料,其所有权归国家;寄存的档案资料,其所有权归寄存者。
3.县档案馆对征集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根据需要进行编研开发、陈列展示等,注明所有者名称或姓名。
六、联系方式
东安县档案馆真诚欢迎社会各界捐赠、寄存档案资料。地址:东安县行政中心一楼南110办公室,电话: 0746-4212629,邮编:425900。本征集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东安县档案馆。
东安县档案馆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