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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档案馆征集档案资料公告
  • 2025-06-04 17:11
  • 来源: 东安县档案馆
  • 发布机构:东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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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发掘我县历史文化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东安县档案馆社会各界,广泛集各类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征集范围

1.历代反映东安各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发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书、手稿、信函、日记、契约、图书、报刊、谱书、票据、证件、照片、印章、牌匾、音像、实物等。

2.历代编印记述东安历史面貌的各类史、志、鉴及反映东安情况的小说、散文、诗歌、戏曲及重要书画作品等。

3.革命历史时期产生的革命历史档案、红色档案,包括文书、电报、手稿、书信、实物等;老红军、战士等革命人士在东安开展革命活动形成的文、照片、证书、实物,以及撰写的反映东安革命斗争的传记、回忆录等。

4.担任副省(军)级以上领导干部东安从事公务活动形成的文字材料、手稿、照片、音像、实物等。

5.东安籍或在东安工作过的享有较高声望的教授、专家及其他著名人士,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英模人物,担任省(军)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手稿、论著、证书、照片、音像、实物等。

6.东安县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行各业荣获全国荣誉称号,省部级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和受省委、省政府表彰证书、奖杯、文字材料、声像资料等。

7.反映东安县域内民风民俗、社会变迁、名胜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字、照片、音像实物等。

8.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典型案例的档案资料。

9.其他具有地方特色的档案资料。

征集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长期征集

三、征集方式

1.无偿捐赠。存有上述档案资料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档案馆捐原件或复制件。捐赠原件的,经专家鉴定,由档案馆永久保存赠复制件的,复制件由县档案馆长期保存,档案馆可提供复印、扫描、拍照等服务。凡捐赠档案资料者,县档案馆向捐者颁发捐证书,以资纪念

2.寄存保管。对暂不愿意捐赠档案资料,个人保存确有困难的,经所有者同意档案馆可与其签订寄存协议代为保管。

、征集要求  

1.征集的档案资料需真实合法、权属清晰,附简要文字说明(时间、地点、人物、背景等)。

2.捐赠寄存意向的单位或个人直接至县档案馆办理有关事项,也可采取信函、电话等方式与我馆联系

权益说明

1.向县档案馆捐赠、寄存档案资料的单位个人,对其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并可对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

2.捐赠的档案资料,其所有权国家寄存档案资料,其所有权寄存者

3.县档案馆对征集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根据需要进行编研开发、陈列展示等,注明所有者名称或姓名。

联系方式

东安县档案馆真诚欢迎社会各界捐赠、寄存档案资料。地址:东安行政中心一110办公室电话: 0746-4212629,邮编:425900。本征集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东安县档案馆

              

                     东安县档案馆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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