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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AS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嵌入式灯具未取得“3C”强制性认证行政处罚案
东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DAZJ[2011]第1-004号

  行政执法机关:湖南省东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当事人:广东AS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一、 案件事实

  2011年3月7日,东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对Y某某经营销售的XX牌集成吊顶及材料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XX牌XZ-11型嵌入式灯具(额定工率:42W)未取得“3C”强制性认证证书。2011年3月9日经东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人批准立案,由该局稽查队对该案进行调查。2011年3月14日该公司环境事业处品质部长时××来东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受调查,东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向××、石××对时××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调查中该公司的时××提供不出有效的“3C”强制性认证证书,并承认该型号嵌入式灯具以前没有办理“3C”强制性认证证书,但是目前正在申请办理“3C”证书。并表示立即停止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广东AS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成立,应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1年3月16日东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案审会对该案进行了案审,提出了处理意见,东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1年3月17日向广东AS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东质监告字【2011】第1-004号),告知对广东AS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广东AS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广东AS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辩称:在东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查并指出其违法行为后,主动停止销售未取得认证的产品,减少社会危害,而且本公司销售没有取得认证的产品货值较小。广东AS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没有提出听证。

  二、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惑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广东AS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取得“3C”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 决定结果

  2011年3月21日,经东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案审会决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广东AS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2: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37000.00)。并告知广东AS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至建设银行长沙市新姚路支行,帐户: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帐号:××××,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东质监罚字【2011】第1-004号)。

  2011年3月21日,东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东质监罚字【2011】第1-004号)送达给广东AS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人时××,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四、 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东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广东AS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东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了广东AS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到我县的XX牌XZ-11型嵌入式灯具(额定工率:42W)没有取得“3C”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 广东AS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3C强制性认证编号为:20080110012650903, 该证书上的嵌入式灯具(XZ-11 16W 220V-50HZ)与我局现在检查时的嵌入式灯具(XZ-11 42W 220V-50HZ)不为同一型号。

  2、 我局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嵌入式灯具(XZ-11 42W 220V-50HZ)的照片。

  3、 2011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东AS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XX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广东AS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出有效的“3C”强制性认证证书,并承认该型号嵌入式灯具正在申请办理“3C”强制性认证证书。

  4、 嵌入式灯具属《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照明电器类的嵌入式灯具。属 “3C”强制性认证产品。

  (二)对依据理由的说明

  广东AS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将未取得“3C”强制性认证的产品销售到东安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广东AS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取得3C强制性认证证书而擅自生产销售嵌入式灯具到我县的违法行为的罚款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鉴于广东AS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该公司配合调查并已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停止销售未取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消除社会影响,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系统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章第二节第三十一条的细化后的处罚标准的第1项规定:“初次违反,货值5万元以下,具备《行政处罚法》从轻减轻的法定条件,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广东AS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行政处罚法》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对广东AS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减轻处罚,处人民币37000.00元的罚款。

  五、 告知权利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东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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