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皇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东安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东安县建筑材料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东安县建筑材料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县石料、红砖、河沙等建筑材料的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东安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采石场、红砖厂、河沙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有关证件,向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未能取得营业执照的,应从取得第一笔应税收入之日起,主动到国税机关办理登记。
第二条 采石场、红砖厂、河沙场应依法纳税,增值税以月为纳税期限,当月产生的税款,于次月15日前主动到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 对账簿不健全、不按时申报的经营户,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第四条 为切实加强税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我县决定对采石场、红砖厂、河沙场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由税务部门与各代征单位签订代征协议。
对采石场的增值税,委托永州市旺达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公司东安分公司代征增值税。
对红砖厂的增值税,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代征增值税。
对河沙场的增值税,由县水利局代征增值税。
第五条 代征标准:
采石场的增值税,按每使用一吨炸药征收5300元的标准由县民爆公司代征。县民爆公司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对我县采石场建立分户代征税款台账。逐笔登记购买炸药的数量、代征税款情况。
红砖厂的增值税,依据窑长核定税款,以每米每年不少于300元的标准进行核定。
河沙场的增值税,由县水利局依据经营户的实际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代征增值税。也可按核定的产量,每立方按1.2元的标准代征增值税。
第六条 国税机关负责税收政策的解释,辅导代征人员正确填写税收票证。每月与代征单位结算税款入库。
第七条 代征税款后的纳税户,生产销售货物时,购货方需要发票的,纳税户应当自取得代征税款凭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逾期的,税务机关不予代开或代开时按规定缴税。
第八条 各代征单位依法履行代征工作,不得不征、少征税款。若造成少征、漏征税款的,县政府核减代征单位代征经费补助。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建筑施工单位购进建筑材料,必须凭材料供应方开具的货物销售发票或国税机关代开的统一发票入账,否则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第十条 县政府相关协税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东政办函[2008]43号)文件,坚持“先税后证”的原则。公路建设竣工,由交通局审核,凭税务机关的“税收结算证明单”办理验收手续。对公用设施建设、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完工时,由规划建设局审核,凭税务机关的“税收结算证明单”办理验收手续。对从事商品房开发的单位,由房产局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审核把关,凭税务机关的“税收结算证明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具体代征办法由县政府办和县财政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另行制定,县政府将协税护税单位的协税成果纳入对该单位的年度工作考核,对协税贡献大的单位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O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主题词:财政 税收 建材△ 征收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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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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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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