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东安政务政府文件
→文章
[ DADR-2009-01007 ]
字体:[ ]
浏览次数: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安县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09〕34号

舜皇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东安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东安县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东安县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各类企业、重点工程项目、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定点机构,以及就业服务机构就业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就业补助资金补助范围包括: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

  第三条  定点培训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原则,共同做好就业培训工作及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审批工作。

  第四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培训计划的分配 下达、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审批,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开班审核审批,各项就业补助资金的审批,以及就业培训工作的政策性指导。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全县就业培训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定点培训机构的质量监督。

第二章 职业培训补贴

   第五条  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包括SIYB和GYB两部分。

  第六条  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本县范围内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培训班的质量抽查;负责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质量抽查。就业培训创业培训(SYB)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每个班次至少抽查三次,GYB培训每个班次至少抽查一次。每次质量抽查的人员,必须由业务主管单位正式安排,抽查情况要有书面记录。

  第七条  每期培训班结业后,由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创业培训老师派遣通知书、培训质量抽查书面记录和培训考核结果报县劳动保障局就业培训股。

  第八条  每期培训班结业后10个工作日内,定点培训机构要完成培训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申请补贴资金时须递交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再就业优惠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并经受训人签名)、《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或毕业证或退役军人证或失业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培训定点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账号。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必须附进城农民工求职登记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定点培训机构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县就业服务中心的相关资料后,对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培训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抽查核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于每季初10个工作日内送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拨付。

  第十条  接受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后的人员,在6个月内成功就业或正式开业经营的,由县定点培训机构持培训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创业证明,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程序,申请培训补贴余额部分。

第三章 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一条  县就业服务中心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在每季初10个 工作日内,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补贴资金时须递交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表。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再就业优惠证号码、就业单位详细地址和准确名称及本人岗位、联系电话等);免费职业 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账号等。

  第十二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资金申请报告后,应对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对职业介绍人员进行抽查核实,由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送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拨付。

第四章  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三条  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额度为企业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和。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其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额度为单位与个人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四项社会保险费全额。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应与用工协议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县属及其以上企业(单位)申请社会保 险补贴,须在每季初10个工作日内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申请报告须附:上季度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联系电话等个人基本情况)、《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的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或明细单(明细账或明细单应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公章),以及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账号等。

  第十六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资金申请报告后,应对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对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抽查核实,由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再送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拨付。

  第十七条  县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每年4月份前向县劳动保障局递交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表。申请报告须附:上年度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灵活就业“4050”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联系电话等个人基本情况);《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表;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出具的上年度个人缴费明细账或收费单。

  第十八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资金申请报告后,应对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抽查核实,由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送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拨付。

第五章  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十九条 政府购买和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其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二十条 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每月申领一次;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每年申领一次,实行先发后补。

  第二十一条  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由用工单位负责申请。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请表。申请报告须附: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联系电话等个人基本情况);《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上季度职工本人签字领取的公益性岗位月岗位补贴发放表,以及用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账号等。

  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由用工单位负责申请。在每年初10个工作日内,向县劳动保障局报送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请表。申请报告须附: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联系电话等个人基本情况);《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上季度职工本人签字领取的公益性岗位月岗位补贴发 放表,以及用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账号等。

  第二十二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资金申请报告后,应对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抽查核实,由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送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拨付。

第六章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按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

  2、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并通过初次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或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

  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初次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减免收费的,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

  第二十五条 县就业服务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工作后,在每季初10个工作日内,向县劳动保障局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递交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附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资格证书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账号。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应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生活困难就业证明。

  2、进城务工农民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业技术培训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资金申请报告后,应对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对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进行抽查核实,由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送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拨付。

第七章  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第二十七条  自身具备创业贷款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到县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符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助政策。贴息标准在规定的项目、额度、期限范围内,按照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给予贴息。

  第二十八条  贷款贴息申请程序

  1、申请人持经办银行签署意见的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送县小额贷担保机构审核,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复员转业退役证》、《城镇失业人员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等;

  2、县小额贷担保机构审核无误后,向县劳动保障局递交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和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申请报告应附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3、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资金申请报告后,对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进行抽查核实,由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送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拨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劳动  就业  资金  管理  通知

  ————————————————————————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22日印发

  ————————————————————————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