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皇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东安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东安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东安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基金、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基金、公务员补助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在财政专户中按险种分别建账核算,自求平衡,不得相互调剂。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度基金收支情况、本年度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待遇标准等规定编制,经县劳动保障局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复核,报经县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基金预算由县财政局和县劳动保障局执行,并报上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中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经办机构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经上述程序审查批准后执行。同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三、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基金;不得与参保单位和个人协议收取社会保险费,不得收取承兑汇票等有价证券或者收取实物抵顶社会保险费。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减免社会保险基金。
四、经办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一个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用以暂存当月发生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月度终了前,将当月收入户筹集的资金和利息收入等全部转入财政专户,收入户月末不得保留余额。经办机构应委托收入户开户银行代收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般不得直接收取现金,确需收取的,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当日收取,当日入账。
财政对社会保障的补助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财政专户。
五、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基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调整支出项目和开支标准;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发放制度和程序,推行社会化发放,加强监督和稽核工作,防止欺诈、冒领行为发生。
六、经办机构应根据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年度支出预算,按月提出用款计划,经劳动保障局基金监督股初审无误后报局领导审核,并报县财政局复核、县政府批准及时办理拨款手续。
七、经办机构开设或者变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应当向县劳动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劳动保障局审核同意、并报县财政局和县人民银行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财政部门新开设或者变更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应当征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经办机构所需工作经费由县劳动保障局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作出计划,报县政府同意后列入财政预算。
主题词:劳动 保险 基金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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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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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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