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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DR-2009-0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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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桂铁路扩能改造东安县境内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09〕22号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湘桂铁路扩能改造东安县境内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湘桂铁路扩能改造东安县境内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永州市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永政发[2005]22号)及《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桂铁路扩能改造永州境内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09]9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湘桂铁路扩能改造东安县境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一、征地拆迁范围

  湘桂铁路扩能改造经我县境内主干线、连接线、站台以及其他建设用地等,均属征地拆迁范围,具体界线按项目施工设计图所规定的地域范围,进行土地征收和建(构)筑物拆迁。铁路建设中涉及因地方投资建设的桥涵道路引线和公路改移及移民搬迁等工程的用地,比照铁路工程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集体土地补偿

  1、征收耕地类。征收水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每亩25245元,青苗费740元标准补偿,合计补偿标准为每亩25985元;征收旱土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每亩16065元,青苗费按每亩470元标准补偿,合计补偿标准为每亩16535元;征收专业菜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每亩39780元,青苗费1170元标准补偿,合计补偿标准为每亩40950元。

  2、征收果园、茶叶园每亩20196元,成片果园、茶叶园青苗费每亩60株以内的每株按每株单价补偿,超过60株的部分每株按每株单价的10%补偿。

  3、征收经济林地(包括油茶山、油桐山)每亩18933元,成片经济林地青苗费每亩补偿750元;其他林地(包括杉山、松山和其它用材林)每亩13884元,成片其他林地青苗费每亩补偿650元(含砍运费)。

  4、征收水塘每亩25245元,生产补偿每亩740元(塘里有水有鱼),综合补偿标准为每亩25985元。

  5、征收农村宅基地(屋檐滴水为界)和乡(镇)、村公共、公益事业、企业用地每亩15147元。

  6、征收空坪隙地、荒山、荒地、未利用地按每亩2524元。

  7、凡无青苗和已到收获期的青苗不予补偿,抢插、抢种的青苗不予补偿。

  8、花卉树木、药材、零星果树、竹类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一、二、三、四、五。

  9、造塘还塘用地,由村、组无偿提供。

  10、土地征收补偿费要按规定落实到被征收单位和个人,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和截留。属于集体的补偿费必须用来发展生产和安置劳动力,不得乱占滥用;生产(青苗)补偿费,应全部由种植者支配使用。土地款要全部落实到村、组。村、组要在乡、镇、村的指导下自行调整好土地。

  三、拆迁房屋补偿

  按规定只对合法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给予补偿,对违章建筑及构筑物不予补偿。拆迁房屋数量以建(构)筑物面积(平方米)为准,拆迁房屋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层面积的计算原则是: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柱有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经墙出檐、出墙出檐、悬挑雨蓬不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层高按室内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层高不满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一)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见附表)

  (二)拆迁腾地奖罚标准:拆迁户按规定日期将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等全部拆除完毕,腾出土地,交付使用的,按拆迁总额的2%给予奖励;如不按期腾地,每延期一天扣减其房屋拆迁费总额的0.5%,严重影响拆迁工作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并由其户主负责一切拆迁费用。

  (三)拆迁户新建房屋用地由相关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按规定统一安排和办理报批手续,由国土资源部门发给土地使用权证。新建房屋用地不得占用水田。

  四、杆线和管道搬迁

  电力、通讯、广播电视“三杆”的搬迁及所有管道搬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原架设单位或产权单位自行负责搬迁,铁路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偿,任何单位不得延误工程施工。

  五、临时用地补偿

  (一)凡铁路工程设计用地(红线)图以外,因施工所需的弃土区、取土区、堆料区、工场、施工驻地、新修施工便道等用地,为临时用地。临时用地要依法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二)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1、稻田、水塘1650元/亩·年;

  2、旱土1050元/亩·年;

  3、果园、茶园、经济林地及其它林地1000元/亩·年;

  4、荒山、空地200元/亩·年。

  (三)临时用地不能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后,要进行恢复,是耕地不能恢复的,施工单位要按本次征地标准的安置补助费一次性补偿。

  (四)凡施工单位使用原有的县道和乡(镇)、村道作为施工便道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施工单位收取维修、养护(过路)费。在铁路施工过程中损坏的道路,由施工单位维修养护。

  (五)因铁路建设确需改移的乡村道路、水渠,经铁路有关部门批准,由铁路建设方按照原路(渠)标准就近顺接,顺接到铁路征地界外的用地,除耕地、青苗和附属物参照本办法予以补偿外,其它土地由村、组无偿提供。

  六、其他规定

  (一)在征地拆迁中的权属等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调解处理;对调解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争议期间不影响工程施工,补偿费暂不拨付。

  (二)对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阻挠征地拆迁和铁路施工等违法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制裁、政纪处分、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湘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的有关工程的其它建设征地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附表:一、果树、油茶、油桐生产补偿标准

  二、茶叶生产补偿标准

  三、花卉生产补偿标准

  四、药材补偿标准

  五、竹、木类生产补偿标准

  六、房屋自拆自建补偿标准

  七、房屋拆迁其他设施补偿标准

  八、储水池、沼气池拆迁补偿标准

  九、粪池补偿标准

  十、搬家、过渡费补偿标准

  十一、迁移坟墓补偿标准

  主题词:城乡建设  铁路  征地  标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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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

  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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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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