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促进全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评选和管理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推动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安县文明村镇的评选范围包括乡镇场、村(社区、街道居委会)。文明单位的评选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实行独立核算、建有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含独立法人的二级、三级机构单位)。
第三条 东安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是综合性的荣誉称号,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村镇和单位必须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和工作实绩位于全县前列,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村镇和单位。
第四条 东安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公民为根本任务,以提高人们的文明素质、生活质量和城乡文明程度为目标,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新生活。
第五条 东安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内容之一。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东安县文明村镇评选条件: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党委、党支部的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学习制度等各项制度健全,能发挥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坚决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有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民主管理,科学决策,执政为民,在群众中威信高,干群关系融洽和谐。
(二)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壮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深化改革,调整产业结构,加大科技投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民服务的功能,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稳定增长,农民收入逐年增加,主要经济指标高于全县同类村、镇水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广泛开展文明农户、城乡共建、联片共建等活动,宣传教育阵地稳固。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依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发挥道德评议会、红白喜事理事会、禁赌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倡导良好道德风尚。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二十字”(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人人皆知,人人践行。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得到切实加强。
(四)村镇建设规范有序,环境优美。有科学合理的村镇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公用设施逐步配套。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耕地和依法用地。坚持治理脏、乱、差现象,绿化、美化、净化工作效果明显,生态逐步走向良性循环。
(五)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稳步发展。坚持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广致富实用科技。尊师重教,积极发展教育事业,九年制义务教育得到落实。重视卫生保健,人民健康水平得到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达到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合格乡镇或人口和计划生育先进村水平。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扫除陈规陋习,反对封建迷信。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体活动。有功能较为齐全的文化设施。
(六)社会治安状况良好。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坚持依法信访,社会稳定,村连续两年以上无刑事案件,乡镇连续两年以上无重特大刑事案件,无突出治安问题,无拐卖妇女儿童现象,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群众有安全感。
(七)基层民主制度健全有效。扩大基层民主,保障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乡镇人大代表依法直接选举产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充分落实,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全面推行,乡村关系协调。村委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融洽,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村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序,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第七条 东安县文明单位评选条件: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党组织能够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领导班子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开展文明科室、文明车间、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班组、文明职工创建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努力为本地文明创建工作作出贡献。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二十字”(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人人皆知,人人践行。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坚决防止不守信用行为。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三)重视学习培训,文体卫生先进。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无计划外生育。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四)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司)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代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依法信访机制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落实。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职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五)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排放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明显改善。
(六)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质量优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全县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科学,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县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八条 评选时间、申报资格与申报程序。
(一)评选时间。东安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每年度评选一次。
(二)申报资格。凡有领导、有规划,根据评选条件要求开展创建活动且取得显著成绩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①县直正科级(含垂直管理)单位和乡镇场,必须是上年度全县综合考核先进单位;②中央、省、市驻县单位必须是中央、省、市主管单位上年度综合考核先进单位;③全县三级机构各单位必须是所属主管单位上年度考核先进单位;④村及社区、街道居委会必须是上年度所属乡镇场综合考核先进单位。⑤申报单位上年度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综合考核荣誉称号的。
(三)申报程序。各乡镇场党委、政府和县直各单位按照县文明委年度分配(全县按1%的乡镇场、村、社区、街道居委会和2%的单位比例)的名额,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党组织关系(含党建工作指导关系)隶属于乡镇场的县驻乡镇的单位,符合上述申报资格条件的,由乡镇场党委及主管部门共同申报。
第九条 考核方法与考核、评选程序。
(一)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由县文明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二)各乡镇场党委向县文明委推荐的县直驻乡镇的县文明单位应当会同所属县主管部门共同考察审定。县直及中央省市驻县单位党委(党组)向县文明委推荐的党组织关系属垂直管理的驻乡镇的县文明单位应当征求当地党委的意见。
(三)申报单位经严格考核和广泛征求县纪委、组织部、政法委、人口和计生委、安监局等单位意见后,由县文明办提出东安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建议名单,提交县文明委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县电视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期满后,呈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条 对评选出来的东安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按照“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县委、县政府授予其相应荣誉称号,颁发奖牌。被授牌的县文明乡镇和县文明单位在荣誉称号保持期间,经县文明办审查同意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可从本单位自有资金中为在职干部职工每年每人增发半个月工资作为奖励。奖金支出按有关文件规定。
第十一条 获得县文明村镇、县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可申报三等功;获得市级以上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按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推荐申报记功;获得县文明村镇、县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是该单位评选各级先进党组织的重要依据之一,是主要领导记功、授奖和评选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二条 东安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由县文明办负责管理。县文明办要加强对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联系、指导和考核,促进其不断进步,不断提高。
第十三条 东安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不搞终身制。凡被评为县文明村镇和县文明单位的,自授牌之日起,可保持荣誉称号6年。6年之内,由县文明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由县文明办提交县文明委审议予以认定。6年之后,其荣誉称号自动消失,可直接参与下一年度同一荣誉称号的评选申报。获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按有关文件要求,在有效期内可申报市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
第十四条 东安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如名称变更、隶属关系变动,应及时报县文明办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其所获得的荣誉称号自动终止。如有以上情况,各乡镇场和县直各单位要及时报县文明办。
第十五条 对已获东安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称号且在年度复查中不合格的,视其情况采取黄牌警告和撤销其荣誉称号两种方式予以处罚。给予黄牌警告的,在黄牌警告期间不得享受奖励待遇;撤销荣誉称号的,要收回奖牌,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的评选。
(一)文明村镇复查不合格的处罚
1、文明村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黄牌警告
(1)领导班子有不团结现象,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经组织决定,免于处分、处罚的;
(2)工作滑坡或管理不善,导致经济社会发展滞缓,质量不高,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呈下降趋势的;
(3)社会治安状况和社会风气退步,群众缺乏安全感,封建迷信、“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恶势力有所抬头的;
(4)环境保护和卫生状况滑坡,“脏、乱、差”现象有所回潮的;
(5)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
(6)基层民主制度不落实,发生侵犯群众行使民主权利一般事件的。
2、文明村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不团结,战斗力减弱,领导班子成员中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判刑的;
(2)决策失误,管理不善,导致经济社会发展出现严重滑坡,人民生活改善不明显,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低于全县平均水平的;
(3)社会治安状况和社会风气不好,群众没有安全感,封建迷信、“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恶势力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4)城镇规划滞后,违反环保、土地法规,环境建设和卫生状况较差的;
(5)发生特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6)计划生育工作没有达标的;
(7)基层民主制度不健全,发生侵犯群众行使民主权利重大事件的;
(8)严重存在影响村镇整体形象的其他情况的。
(二)文明单位复查不合格的处罚
1、文明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黄牌警告
(1)领导班子有不团结现象,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经组织决定,免于处分、处罚的;
(2)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致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工作实绩或服务水平呈下降趋势的;
(3)干部职工中有参与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婚丧事大操大办,但情节较轻,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4)发生较大责任事故,但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5)环境保护和卫生状况退步较快的。
2、文明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成员中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判刑的;
(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滑坡幅度较大的;
(3)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偷税漏税,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4)干部职工传看黄色书籍或黄色音像制品、吸毒贩毒、聚众赌博、卖淫嫖娼等受到治安处罚,封建迷信活动严重,婚丧事大操大办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干部职工中有习练“法轮功”和参与其他邪教活动的;
(5)有计划外生育的;
(6)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7)环境污染严重,卫生面貌差的;
(8)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东安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档案资料齐全,管理科学,方便实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乡镇场和县直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以前(不含2000年)所获得的精神文明建设荣誉称号自然消失。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文明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