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于11月21日东安县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二、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顾问、调研员、副调研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
三、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四、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六、县长出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七、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政府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县长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副县长处理分管的工作。
八、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县审计局在县长和市审计局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重点投资项目建设、政策性文件等重大决策,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一、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深入调查研究,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专家或咨询机构论证评估;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可行性、必要性、适当性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调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涉及乡镇的,应事前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听证会和社会公示的形式听取意见、建议。
十二、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行政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执法的领导责任,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正确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四、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确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统一实施的需要,适时制定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报市政府备案。
十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县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一般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重要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依法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适当、公平、公正、及时和有效。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十七、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十八、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建立和完善各部门和下级政府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的层级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贯彻《信访条例》,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二十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并在年末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对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三、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二十四、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顾问、调研员、副调研员、办公室主任、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行政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3、分析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4、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到二次。
二十五、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县政府顾问、县政府调研员、副调研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监察局局长参加会议,县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和与议题有关的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政策性文件;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决策;
(三)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需县人民政府决策、落实的事项;
(四)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事项;
(五)分析形势,通报情况。
(六)县长提出的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有关领导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六、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副县长、顾问、调研员、副调研员和办公室主任、相关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专项问题。
二十七、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人民政府领导或委托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出席。
二十八、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后提出,报县长确定。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先由有关部门提出,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送县政府常务会议秘书汇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县长审定后方可列入正式议题。
二十九、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意见不能取得一致的,报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或分管副县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三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会议议题,县政府常务会议秘书应在会前通知汇报单位作好准备,将议题打印成文字材料;议题汇报要突出中心,紧扣主题;讨论发言应简明扼要;会议纪要由常务会议秘书负责整理、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修改把关,经主任审阅后送县长审签。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由常务会议秘书撰写,办公室主任审定。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研究的事项,可形成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由有关副主任审核,送主任把关,报主持会议的副县长签发,如有需要,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长签发。
三十一、县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各部门、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出席(列席)的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告,并征得县长同意。
三十二、各部门或各领导小组召开的全县性的工作会议,需要乡镇场长、县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须报县长批准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批准;需要副职参加的,须报分管副县长批准。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三、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报送公文应由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三十四、除需要直接报送县人民政府领导的机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将需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以部门或部门负责人的名义直接报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送情况的报告不得多头分送,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注明已分送的领导同志。落实县委和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情况报告,一般应报送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也可直接报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但必须附上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原批示的复印件。
三十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属于县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部门处理。
三十六、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县长签署。
三十七、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主任和主任把关签字后,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原则上由县长签发;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事项的文件,经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或县长同意后,可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向上级政府及部门的请示性公文,一般可由分管副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县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等领导机构的文件,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以政府办名义发文,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由分管副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长签发。
凡涉及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文稿,都要送法制办审核。各部门发文,涉及法律、法规、政策的均要送法制办复查或备案。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应及时公布。
第九章 行政问责
三十八、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和行政过错追究制。
三十九、问责对象为县政府所属部门(包括政府工作部门、特设机构、县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县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
四十、县政府所属各部门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机关(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行政负责人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四十一、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内事、外事活动、下基层调研,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安排,其新闻报道,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要全面落实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从管钱、管物、管人等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入手,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四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各项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四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协作意识,对县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 请销假制度
四十五、副县长、县政府其他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凡要离开东安县区域外出进行公务活动或处理个人私事的,都必须向县长请假。在市内请假3天以内的,经县长同意后,应将请假事由、时间送县政府办公室备案;超过3天的,经县长审批同意,并向县委书记报告。
四十六、各乡镇场长、县政府工作部门和县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离县进行公务活动或休假,应事前向县政府分管领导书面请假,并向县长报告,经同意后,应把外出的事由、时间、地点报县政府办公室。
四十七、各乡镇场、县政府工作部门、县直属机构副职,离县进行公务活动或休假,应事前书面向县政府分管领导请假,经同意后,应把出差、休假的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所在机关办公室。
四十八、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直属机构的其他科级干部及副科以下干部,离开东安县区域外出进行公务活动或处理个人私事,必须请假,按各单位制定的请销假制度执行。
四十九、县政府领导需休公休假的,应按请销假规定事先向县长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向县委书记报告,方可休假。休假前要妥善安排好工作。法定假期内需离市的,要向县委书记、县长报告。
五十、因病、因事等紧急特殊情况先于休假的,应及时委托家属或他人请假。事后本人应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五十一、批准的假期结束后应立即返回工作岗位并向准假人销假。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