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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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安 www.da.gov.cn 日期:2007-04-09 字体:[ 大 中 小 ] | | |
办理机构: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
申办资格:(开业) 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待业青年、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依法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申办资格:(变更)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申办资格:(注销)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申办手续:(开业)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须本人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与条件,本人除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 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2、 职业状况证明: (1)待业证明或下岗证明(原件) (2)离、退休证(原件) (3)辞退职、停薪留职人员证明件(原件) (4)农村村民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 (5)外省市人员除按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暂住证(复印件) (6)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的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1)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居改非的证明。 (2)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 (3)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市政、城管、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 4、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申办手续:(变更) 1、书面申请(载明:原登记的具体事项及申请变更的事项); 2、变更登记申请表; 3、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变更事项应符合上述开业登记条件。
申办手续:(注销) 1、 书面申请报告 2、 歇业登记申请表 3、 完税证明、印章、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 4、 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办理程序:(开业)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办理时限:(开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变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注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开业)开业登记费:20元(价费字[1992]414号)。(变更)变更登记费:10元(价费字[1992]414号) 。(注销)不收费 办理依据:(开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
办理依据:(变更)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办理依据:(注销)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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