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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中国·东安 www.da.gov.cn 日期:2007-04-09 字体:[ ]
办理机构: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

申办资格:(开业)
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待业青年、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依法申请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申办资格:(变更)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申办资格:(注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申办手续:(开业)
1、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5、全体合伙人的职业状况承诺书
 6、外省市人员须提供暂住证
 7、从业人员名单
 8、出资权属证明
 9、合伙协议书
 10、担任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证明
 11、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12、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应该部门的审批件
 1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含信息表)

申办手续:(变更)
1、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的变更申请书
 3、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
 (1)名称变更: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住所变更:需提交租房协议、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3)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合伙人姓名变更:
 ①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签名)
 ② 身份证明(参照开业部分)
 ③退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签名)
 ④合伙协议修改书(附:原合伙协议复印件)
 (4)经营范围变更: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5)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含信息表)
 (6)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变更登记必须符合开业登记条件。

申办手续:(注销)
(1)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公告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5)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6)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办理程序:(开业)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办理时限:(开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变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注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开业)开业登记费:300元。(价费字[1992]414号)

收费标准及依据:(变更)变更登记费:100元。(价费字[1992]414号)

收费标准及依据:(注销)不收费

办理依据:(开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办理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办理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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