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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
中国·东安 www.da.gov.cn 日期:2007-04-09 字体:[ ]

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
    1、办理部门:教师工作科。
    2、办理对象:新任和在任中小学校长、副校长。
    3、办理条件:任职资格培训主要采用学时制,总学时不少于300学时,可分段培训,累计学时方式;提高培训5年不少于240小时,主要采取集中专题分段教学的方式。
    4、办理程序:采用面授、自学、研讨、交流等形式教学,加强教学评估。学员进修规定的课程和学时(或学分),撰写了符合要求的考察、调研报告和专题论文,平时考核合格者,培训机构发给培训合格证。小学校长培训合格证由市教育局审核,中学校长培训合格证由省教育厅审核。     5、办理时限:培训结束后30天内。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监管部门: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8、办事纪律:严格要求,按程序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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