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
1、办理部门:教师工作科。
2、办理对象:新任和在任中小学校长、副校长。
3、办理条件:任职资格培训主要采用学时制,总学时不少于300学时,可分段培训,累计学时方式;提高培训5年不少于240小时,主要采取集中专题分段教学的方式。
4、办理程序:采用面授、自学、研讨、交流等形式教学,加强教学评估。学员进修规定的课程和学时(或学分),撰写了符合要求的考察、调研报告和专题论文,平时考核合格者,培训机构发给培训合格证。小学校长培训合格证由市教育局审核,中学校长培训合格证由省教育厅审核。 5、办理时限:培训结束后30天内。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监管部门: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8、办事纪律:严格要求,按程序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