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在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考核验收
1、办理部门:教师工作科科长。
2、办理对象:(1)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申请人;(2)在职中小学教师。
3、办理条件:教师资格认定:(1)本人申请;(2)身份证明;(3)相应的合格学历或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4)二级乙等以上的普通话合格证;(5)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6)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毕业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7)非师范类学校毕业生要提供省里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
教师培训: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达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4、办理程序:(1)教师资格认定:每年两次(4月份一次、10月份一次)具体程序是:教师工作科受理申请——由省统一组织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组织体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面试、试教——认定机构审定签章——发证。(2)教师培训:每年一次(暑假期间)各县区教育局师训部门申报培训计划——教师工作科拟定计划——局党组研究决定——委托培训机构组织集中培训——组织考试——为合格者发证。
5、办理时限:(1)受理后30天工作日;(2)继续教育培训班结束时。
6、收费标准:(1)不收费;(2)继续教育培训结业证工本费5元。
7、监管部门: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市教育局监察室。
8、办事纪律: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不得徇私枉法、索贿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