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1、办理部门:计财科
2、办理对象: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3、办理条件:(1)申请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权利;(2)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3)有与办学相适应的教学、生活场所、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举办全日制学历教育机构必须具有校园、校舍;(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教师队伍;(5)有相应的开办经费和经费来源;(6)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改制和高中阶段民办教育机构由市教育局审批;(7)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机构及学前教育由县区教育局审批。
4、办理程序:(1)受理,举办者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2)审核,对举办者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3)考察评议,社会力量办学评审委员会人员实地考察、评议;(4)审批,社会力量办学审批领导小组依据条件审批;(5)发证,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5、办理时限:(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书面答复。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监管部门:市民政局、市教育局监察室。
8、办事纪律:依法办事,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