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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济救助
中国·东安 www.da.gov.cn 日期:2007-04-29 字体:[ ]
    灾情上报由村、乡、县(区)逐级上报。小自然灾害造成的灾民生活团难,由县(区)人民政府自行解决。因中或特大自然灾害造成群众的生活困难由县(区)人民政府书面上报市民政局→组织核查或上报省厅→拟定泛救灾款物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分配教灾款物,并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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