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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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安 www.da.gov.cn 日期:2007-04-29 字体:[ 大 中 小 ] | | |
1、个人账户的建账时间 1996年元月1日开始全市统一为所有参保职工建立了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的计入比例 1996年元月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时,湘政发[1995]18号文件规定,按16%的比例为职工个人建立个人账户。从1998年1月1日起,按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个人账户的记入比例调整为11%,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不足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3、个人账户的转移 (1)职工在企业之间流动。参保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基金;跨统筹地区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外,还要转移个人账户基金,转移额为个人账户1998年1月1日前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后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 (2)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从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在进入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本人在机关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并记入个人账户(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职工由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已建立的个人账户继续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进入企业后再次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本息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帐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的计发等,比照由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4、个人账户的继承 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含1998年1月1日前从用人单位缴费中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划转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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