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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缴费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如何给予行政处罚?
中国·东安 www.da.gov.cn 日期:2007-04-29 字体:[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对缴费单位有关的违法行为应如何给予行政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2)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3)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2)因不设账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3)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2)未按规定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3)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2)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3)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4)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5)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6)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7)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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