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和使用有哪些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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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安 www.da.gov.cn 日期:2007-04-29 字体:[ 大 中 小 ] | | |
(一)《再就业优惠证》采取实名制,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违者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并取消其今后作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的资格。 (二)对不按《再就业优惠证》所载规定执行的部门和个人,持证者有权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向持证人收取费(税),都必须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做详细记录。 (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再就业优惠证》交给用人单位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在当地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30日之内由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四)对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查处,追回其已享受的减免金额,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元月份持证人须将《再就业优惠证》交还授权发证机关免费年审,年审不合格的和未经年审的将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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