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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盐零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从非食盐批发企业购进加碘食盐销售的处罚
  • 2015-06-29 00:00
  • 来源: 县盐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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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第四条  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
2.《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食盐零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从非食盐批发企业购进加碘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权力事项名称

对食盐零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从非食盐批发企业购进加碘食盐销售的处罚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县盐务局

审批对象

各大商场、超市和个体食盐销售户以及全部盐业市场

审批依据

1.《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第四条  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

2.《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食盐零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从非食盐批发企业购进加碘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承诺期限

审批条件

大型商场、超市、批发和零售经营食盐销售户(个体户)

申报材料

申请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本人身份证

收费标准

咨询、投诉电话

0746-4212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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