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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购买、销售非法加工棉花等行为的处罚
  • 2015-07-03 00:00
  • 来源: 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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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
    第二十七条  棉花销售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查屡犯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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