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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处罚
  • 2015-07-03 00:00
  • 来源: 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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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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