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对企业集团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或企业集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处罚
  • 2015-07-03 00:00
  • 来源: 县工商局
  • 发布机构:
  • 【字体: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查最新?)
    第二十三条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第二十四条  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的,由登记主管机关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第二十五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相关政策
Document
友情链接

主办: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安县数据局(东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地址:东安县车站路133号  邮编:425900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0746-4239377(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箱: dadzzw@163.com  湘ICP备16008386号
湘公网安备43112202000005号  网站标识码:4311220001

  • 监督一点通
  • 三湘e监督
  • 湖南省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