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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举办拍卖活动应当备案规定的处罚
  • 2015-07-03 00:00
  • 来源: 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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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59号)第五条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一)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三)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四)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拍卖标的展示日期;
    (五)拍卖标的清单。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将竞买人名单、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受理拍卖活动的备案材料。
    第十七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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