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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6号) 第十四条 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经营资格检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限期补报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报;逾期仍未补报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广告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或《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东安县工商局 |
审批对象 |
个人其他组织 |
审批依据 |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6号) |
承诺期限 |
无 |
审批条件 |
无 |
申报材料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投诉电话 |
0746-4228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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