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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权力事项名称 |
直销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事项类别 |
行政奖励 |
实施主体 |
东安县工商局 |
审批对象 |
个人其他组织 |
审批依据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承诺期限 |
无 |
审批条件 |
无 |
申报材料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投诉电话 |
0746-4228338 |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