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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2015-07-03 00:00
  • 来源: 县工商局
  •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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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权力事项名称

直销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事项类别

行政奖励

实施主体

东安县工商局

审批对象

个人其他组织

审批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承诺期限

审批条件

申报材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投诉电话

0746-4228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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