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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的,不真实、不准确或者未表明出处的处罚
  • 2015-07-03 00:00
  • 来源: 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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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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