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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能源效率标识的处罚
  • 2015-07-01 00:00
  • 来源: 县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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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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