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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 2015-07-01 00:00
  • 来源: 县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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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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