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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器械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
  • 2015-06-29 00:00
  • 来源: 县食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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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和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权力事项名称 对医疗器械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
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审批对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
审批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和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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