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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 2015-06-29 00:00
  • 来源: 县食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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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食药监总局令第8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一)经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二)经营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多次举报投诉或者媒体曝光的;(三)信用等级评定为不良信用企业的;(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一)生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二)生产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多次举报投诉或者媒体曝光的;(三)信用等级评定为不良信用企业的;(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权力事项名称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审批对象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审批依据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食药监总局令第8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一)经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二)经营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多次举报投诉或者媒体曝光的;(三)信用等级评定为不良信用企业的;(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一)生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二)生产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多次举报投诉或者媒体曝光的;(三)信用等级评定为不良信用企业的;(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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