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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检查
  • 2015-06-29 00:00
  • 来源: 县食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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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2号公告)第二十八条: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检查,建立抽查检验制度。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分类监督管理制度,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违反质量安全信用的行为予以记录,并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布。
权力事项名称 对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检查
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审批对象 食品生产经营者
审批依据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承诺期限
审批条件
申报材料
收费标准
咨询、投诉电话 0746-4233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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