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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2015-06-30 00:00
  • 来源: 县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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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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