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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2015-06-29 00:00
  • 来源: 县食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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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权力事项名称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审批对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
审批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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