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化妆品、保健食品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 |
事项类别 | 行政检查 |
实施主体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审批对象 | 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 |
审批依据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 |
承诺期限 | 无 |
审批条件 | 无 |
申报材料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咨询、投诉电话 | 0746-4233799 |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