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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 2015-06-30 00:00
  • 来源: 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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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
    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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